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 96 号
当事人: 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AYRY365
住所(住址):定州市清风店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春乔
身份证件号码:132401********6924
2025年3月19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打假人员投诉,我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郭春乔在场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长城牌卓立L-HM46抗磨液压油47桶(净含量16kg),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结果为假冒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的产品。在该门市部东侧路北150米左右库房院内发现长城润滑油10桶(院南6桶,院东4桶),院内厢式货车冀A7L6P3内发现长城润滑油18桶,院内厢式货车冀A2J38L内发现长城润滑油5桶,共计33桶(L-HM46抗磨液压油14桶、L-HM32抗磨液压油18桶、导热油LQB300Ⅱ1桶,均为170kg)。院内还发现长城标志铁盖3个,长城防伪标8枚。院内东侧4桶,其中1桶为假空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定市监强制[2025]食稽-2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开具《财务清单0000936号》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已告知当事人实施强措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该门市部位于定州市清风店镇****村,于2011年8月31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润滑油零售。涉案产品共有以下几种:一、L-HM46抗磨液压油(塑料桶16kg)购进了50桶,进价每桶160元,每桶卖180元,销售了3桶,进货款8000元,销货款540元,获利60元。二、L-HM46抗磨液压油(铁桶170kg)购进了15桶,进价每桶1670元,每桶卖1950元,销售了1桶,进货款25050元,销货款1950元,获利280元。三、L-HM32抗磨液压油(铁桶170kg)购进了18桶,进价每桶1670元,每桶卖1850元,销售了1桶(打开散卖的,成了空桶),进货款30060元,销货款1850元,获利180元。四、导热油LQB300Ⅱ(铁桶170kg)购进了2桶,进价每桶1425元,每桶卖1500元,销售了1桶,进货款2850元,销货款1500元,获利75元。上述合计销货款5840元,获利595元,未售出货值68710元,违法经营额为74550元。
当事人郭春乔称购进的产品是一个带有保定口音的送货车2025年3月初送货上门的,现金交易,有进货收据,没有他们的联系方式,车牌照也没记住。库房院内发现的长城标志铁盖和长城防伪标,当事人会以散装形式销售,桶盖和标识会有损伤。进货时让对方赠送了一些。涉案商品主要是销售给附近村民的农机具使用,有销售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经营场所的地址、经营事实。
2.当事人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郭春乔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2025年3月19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具体细节和事实。
5.《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5]食稽-02号》和《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0000936号》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和具体数量。
6.《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5]食稽-01号》和《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NO.0000838号》各一份,证明对当事人车辆解除强制措施和具体数量。
7.“长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商标持有权人的授权书一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鉴定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8.进货票据复印件一份及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及数量。
2025年3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食稽-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定州市三军润滑油经营门市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适用条件标准:1.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4.其他情形;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七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因当事人郭春乔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以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适用《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较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L-HM46抗磨液压油(塑料桶16kg)47桶、L-HM46抗磨液压油(铁桶170kg)14桶、L-HM32抗磨液压油(铁桶170kg)18桶(一桶为空桶)、导热油LQB300Ⅱ(铁桶170kg)1桶、长城标志铁盖3个、长城防伪标8枚;
2、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伍佰伍拾元整(745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4 月 1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