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98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98号

当事人:定州市仁义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08FE8A7R

经营场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水墨林居E5-101

经营者:秦京京

身份证号码:130682**********45

2025年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水墨林居E5-101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调味料:海天上等耗油(净含量:1kg;委托方:海天耗油(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和海天红烧酱油(净含量:500ML;委托方: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供货者许可证、相关证明文件、记录和凭证。我局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限七日内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并给予警告的当场处罚决定(NO.0009093)。2025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定州市仁义饭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使用的百味佳豪天橙饮料浓浆(净含量:810毫升;生产者:广东省百味佳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811)仍不能提供台账、票据以及供应商相关资质和手续,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2月21日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仍未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二:2025年2月1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证据三: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NO.0009093),证明当事人收到当场警告处罚的情况。

证据四:2025年2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后仍未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证据五:2025年2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3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北城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查验供应商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从轻或减轻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条,因当事人行为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裁量幅度取较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七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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