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102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8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02 号
 
当事人:定州市佳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0473731Y
住所(住址):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京欣
身份证件号码:132***************
2025年3月19日,我局执法和安全监察人员在定州市******现场监察中发现,定州市佳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简易升降机,我局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第4-001号),经主管局长同意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
经查,定州市佳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自2013年1月8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体育用品制造销售,检查中发现该单位正在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简易升降机。定州市佳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使用未经监督检验的简易升降机的行为供认不讳。定州市佳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已经对未经监督检验的简易升降机进行了拆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2025年3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1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适用情形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且对社会影响较小,按较轻情形处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给予以下处罚:处罚款叁万元整。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二条,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4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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