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04 号
当事人:河北冀誉轩肉制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FDERD86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刘彦虎
身份证件号码:130***********7076
联系电话:132****0718
联系地址:定州市**村
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冀誉轩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的羊肚包肉(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8日)不能出示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销售台账,我局当日下发了定市监责改[2025]东亭-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7个工作日内改正,同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河北冀誉轩肉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当事人仍不能出示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销售台账。当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该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当事人仍不能出示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销售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3月21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3张,现场视频1份,证明该公司不能出示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销售台账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3月21日下达的定市监责改[2025]东亭-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2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现场视频1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改正的事实。
证据四:2025年4月3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能出示自检报告或者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不能提供销售台账的详细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肚包肉投料记录表证明当事人生产羊肚包肉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5年4月 14日向当事人下达定市监罚告[2025]东亭-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对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当事人无出厂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8:较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可以从轻处罚。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对食品进行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决定罚款10000元;当事人无出厂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决定罚款10000元;合计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