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111号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0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11号
当事人:定州顺世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RX8H6P
住所(住址):定州市东甘德村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件号码:130***
2025年3月3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定州顺世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发现该药房3月27日销售的“速效救心丸”,国药准字Z12020025,规格40mg/丸,产品批号为6124162,生产企业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中药厂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于当日对该药房的违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4月11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再次到该药房进行核查,发现该药房销售的“久强脑力清丸”北京同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3081010规格 每100粒重10.5g国药准字号Z11020853仍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2025年4月1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定州顺世康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谢伟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
2.2025年3月31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视频影像资料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问题的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11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视频影像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存在问题的违法事实。
4.2025年4月1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询问笔录影像资料一份、销售票据一份、进货票据一份,证明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具体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签字。
2025年4月19日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长安22号)。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该药房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
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适用于从轻行政处罚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及《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处罚如下:
1.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为:050400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科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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