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143号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0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43号
当事人: 刘会军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定州市南城区纸方头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会军
身份证件号码: ***
2025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日用百货。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南城2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办理营业执照,从2025年3月17日开始,在经营场所经营日用百货,至案发时,当事人利润合计5000元。由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自负盈亏,经营所获利润以当事人提供的账本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23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日用百货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24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日用百货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账本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所获利润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记录两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南城2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经营日用百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规定,属于无营业执照经营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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