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165号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65号
当事人:定州市智捷路百货综合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82MAEDHNRH0Q
住所(住址):定州市南城区回****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杨亮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
联系电话:150********
2025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饮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4月初开始,在店内开始销售冰柜里摆放的饮品,因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部分商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由于当事人为个人经营,自负盈亏,未建立冰柜内饮品的进销货台账,无法计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商品的销售收入和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4月9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2025年4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饮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4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南城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饮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一般裁量幅度裁量基准的规定,罚款区间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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