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173号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173号
当事人:定州市君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CQ0M9C8R
住所(住址):定州市西城区明月街B8号
法定代表人: 赵平
身份证号码:132439********0358
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当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政府定价的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同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指定我局执法人员刘亚辉、赵永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负责熙尚园小区D楼、8号楼、E座1单元前的充电桩,共10个控制器,100个收费端口。经过现场查看,该小区电动车车棚内没有收费标准公示,但扫描端口处二维码可以看到充电电费为0.7元/度,服务费为0.8元/度,我局执法人员对公示情况及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自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期间共用充电电量5903.85度,应收充电电费为0.5362元/度,每度多收0.1638元,共计多收967.03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超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的行为,违反了冀发改能价〔2024〕10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4月21日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定市监责退〔2025〕北城23号),责令当事人15日内退还多收电费。当事人于4月22日在熙尚园小区大门口、物业门口、单元楼门口张贴了退款公告六份,由于涉及消费者每单金额较小,截止5月6日没有消费者前来办理退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2、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和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收取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的事实;
3、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4月10日充电桩电费收费明细表及收费汇总表196页,证明当事人存在多收价款的事实;
4、责令退款通知书(定市监责退〔2025〕北城23号)和送达回证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5〕北城23号)和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整改和责令限期退款的情况;
5、退款公告复印件一份、退款公告张贴照片六张、退款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未退还多收价款。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北城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从轻情节。但经营者未退还消费者多付的电费价款,具有从重情节。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一般幅度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 年 12 月 4 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条,造成财产受损且未退还消费者多付的电费价款,裁量幅度取一般:“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以上 3.5 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67.03元,并处1.5倍罚款1450.54元,罚没合计2417.57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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