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5〕229号
当事人:定州市泽鹏面筋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682MA7J0JK06Q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经营者:王泽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5716
联系电话:151****3626 联系地址:定州市***村
2025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村的定州市泽鹏面筋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小作坊加工间有一台速冻柜(星骋牌速冻柜、电压220V、功率800W、频率50Hz、温度范围-45℃、容积3盘),在冷库中存放的成品面筋5袋,包装上打印的执行标准SB/T10379-2012,经查询SB/T10379-2012是速冻调制食品行业标准。当日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对上述速冻面筋实施扣押,并于事后补办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手续。2025年7月29日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询问当事人承认于2025年7月6日至7月18日期间,用谷朊粉、食用盐为原料经速冻柜快速冷冻的方式陆续生产加工了速冻面筋140袋,已售出135袋,售价每袋22元,销货款2970元,剩余5袋未售出。加工过程中未使用食品添加剂。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以谷朊粉、食用盐为原料自2025年7月6日至7月18日期间陆续生产加工了速冻面筋140袋,售出135袋,售价每袋22元,销货款2970元。剩余5袋存放在冷库中未售出。用于生产加工速冻面筋的谷朊粉、食用盐已用完没有剩余,加工过程中未使用食品添加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2、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代理权限;
3、现场笔录及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加工速冻食品的违法事实及具体情况。
4、销售票据证明当事人销售速冻面筋的数量及价款。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确认。
2025年8月1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东亭-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属于不得生产加工速冻食品的行为。
由于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参照《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涉案产品已出售,未能全部追回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裁量基准给予处罚。
由于用于生产加工速冻面筋的原料已用完,未使用食品添加剂。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原辅材料,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速冻面筋5袋;2、没收违法所得2970元;3、罚款8000元;合计109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60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8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