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5] 232 号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232
当事人:东亭镇翟城村第二卫生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7062013068212D6001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主要负责人:米晓红
身份证件号码:130***********5464
2025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亭镇翟城村第二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卫生室不能提供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同时抽查该卫生室药房内药品1、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颗粒一盒、国药准字H22025409、产品批号20250104,[贮藏]密封,在凉暗处(避光不超过20℃)保存。2、盐酸班布特罗胶囊一盒、国药准字H20030557、产品批号6250401,[贮藏]避光,密闭、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药房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6℃,无药品阴凉柜。该卫生室不能提供上述药品的储存养护记录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25年7月28日前改正。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卫生室仍未建立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又抽查了该卫生室的药品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囊一盒,国药准字H21023693,产品批号20240206,[贮藏]避光,密闭、在凉暗处(避光不超过20℃)保存,药房内温湿度计显示温度26℃,无药品阴凉柜。该卫生室仍不能提供药品的储存、养护记录资料。2025年7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查明,东亭镇翟城村第二卫生室使用的庆大霉素普鲁卡因维B12颗粒(国药准字H22025409、产品批号20250104)于2025年2月7日从河北益瑞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盐酸班布特罗胶囊(国药准字H20030557、产品批号6250401)于2025年7月10日从天津和治恒昌医药有限公司购进,头孢氨苄甲氧苄啶胶(国药准字H21023693、产品批号20240206)2025年7月9日从河北益瑞康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药品没有及时建立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资料。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时,上述药品未因使用引起不良后果。该卫生室无药品阴凉柜。
执法人员查询相关检查信息,东亭镇翟城村第二卫生室未因未建立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资料受到过行政处罚。本次检查我局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授权委托书一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委托关系及权限。
2.2025年7月21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无药品阴凉柜、未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并责令改正的事实。
3.2025年7月29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改正按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储存药品的事实。
4.2025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其无药品阴凉柜、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的具体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误且签字。
本局向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发送了关于对定州市东亭镇翟城村第二卫生室未建立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的情况通报。
2025年8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5]东亭-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该单位未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及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药品储存、养护制度,配备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做好储存、养护记录,确保药品储存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的规定。
当事人调查期间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在案件调查全过程中积极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的从轻情节。参照《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一、从轻情形:“8.违法行为较轻,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涉案货值不足十万元的;药品零售企业、使用单位涉案货值不足一万元的;9.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损失,按照案件管理规定,属于一般案件的;”当事人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医疗机构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专门质量管理部门或者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药品储存和养护、停止使用、报告等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内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为:0504006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 8 月 2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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