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3号
当事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98PEY47
住所(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公馆3-21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
身份证件号码:371329********1810
2025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监察人员到开元科技城C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开元科技城的物业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检查发现该小区现场使用的38台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当场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违法事实情况。经主管局长同意,于2025年11月12日立案。
经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为开元科技城小区C区物业,该公司于2017年成立。检查中发现开元科技城C区使用的38台起重机械(机械式停车设备)不能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执法人员于11月12日对该公司授权委托人安少光进行询问,被询问人提供相应资料,并在询问中对本案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案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5年12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5〕403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颁布)第二十二条适用情形较轻“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按较轻情形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按较轻情形处罚。责令改正,决定处罚如下:
1.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