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2号
当事人:定州东城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682MJ08370530
住所(住址):定州市杨家庄乡八里店村村北定安路69号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件号码:******************
按照河北省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医保发[2025]3号)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12月2日依法对定州东城医院的医疗服务收费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并对该院的法定代表人***做了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
经查发现,该院收取静脉留置针穿刺术(编码2040001600)13.6元/次。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归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53号)要求,留置针置管费用(编码12040001600)自2024年7月10日起转为定价项目,原名称静脉留置针穿刺术不再使用。按照定州市医疗保障局、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定医保字[2024]1号)要求,留置针置管(编码12040001600)乡级非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为5元/次。该院自查发现此问题后,于2025年7月16日改正,留置针置管按照规定标准5元/次收取。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6日期间住院病人有952人次使用过留置针置管,每次收取13.6元,共计收取12947.2元;每次多收8.6元,共计多收8187.2元。
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医保发〔2025〕14号)“(三)规范执行医药服务价格政策。纳入定点的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统一执行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医保定点的,应承诺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水平,并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所提供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原则上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价格水平”、《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票据的规定”和定州市医疗保障局、定州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定医保字[2024]1号)之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该院下发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定市监责退[2025]价监002号),责令该院十五日内将多收款项8187.2元全部退还住院患者。12月29日前该院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到患者就诊卡中。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明主体身份。
2.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院进行了检查,该院静脉留置针穿刺术费用13.6元/次。
3、留置针置管收费统计表、情况说明1张,证明该院多收住院患者8187.2元。
4、留置针置管退款统计表,证明该院已将多收价款全部退还到患者就诊卡。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4日向该院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1号),直接送达,有医院法定代表人***签字为证,该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发现问题后主动改正,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对该院作出罚款一倍即8187.2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1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