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6〕8号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1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8号
当事人:定州市蓝天液化气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590801010
住所(住址):定州市****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白红卫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4811
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杨琳娜(03000130077)、高子洋(03330030050)接到省局移交暗访线索后立即前往定州市蓝天液化气站进行核查,现场核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该单位在2025年8月25日10:51对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的气瓶(002231468015)进行了充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特设第4060号),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2月23日立案。
经查,定州市蓝天液化气站成立于自2010年7月26日,主要从事液化石油气、灶具零售。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省局移交暗访线索后通过调取监控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对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定州市蓝天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细节和事实。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6年1月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
由于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六条适用情形较轻,“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七万四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停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建议按较轻情形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施行)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责令停止对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肆万元(¥:4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1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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