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6〕1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3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13号
当事人:定州市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720782146
住所(住址):河北省***市***街(****小区21号楼2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章
身份证件号码:132439********0316
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杨琳娜(03000130077)、高子洋(03330030050)对定州市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维保的定州艺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州市苏园小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并于当日下达了限期整改的安全监察指令书(定市监特令[2025]特设第4050号)。12月19日再次检查时,该公司仍在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四条之规定,经主管局长批准,于2025年12月19日立案。
经查,定州市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自2008年3月4日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等。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核查中发现,该公司涉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经过调查询问定州市安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照片及视频资料。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核查情况和违法行为无异议。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6年01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2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行为。
由于其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十九条适用情形较轻,“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按较轻情形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二万元罚款(¥:20000.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1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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