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6)23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定州市峰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DCA1W458
法定代表人:梁同庆
住所:定州市庞村镇****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定州市庞村镇大西丈村村北公路西侧一院内有人生产体育用品,汇报主管领导后,指定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办理。稽查局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带班工人称法定代表人在外地出差,执法人员联系到定州市庞村镇大西丈村支部书记王志刚作为见证人陪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定州市大西丈村村北路西,大门口朝东,门口北侧柱子上贴有大西丈1553门牌标识。进入厂区,露天摆放各种体育器材,5名工人正在对体育器材包装作业。厂区北侧依次为办公室和库房,库房面积300平方米,里面存放有篮球架底座、太极揉推器、腰背按摩器等产品;厂区南侧为生产加工车间,车间东侧和南侧为加工区域,西侧停放有1台叉车,中间区域存放有划船器、三位扭腰器等体育器材。执法人员对体育器材进行清点,发现铭牌标称:执行标准GB19272-2011 出厂日期2025  江西鸿运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划船器11台、腹肌板10台、双杠10套、太极揉推器1台、大转轮2台、腰背按摩器5台;铭牌标称:执行标准GB-19272-2024 出厂日期2025年  江西鸿运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的漫步机15套、双人浪板5套、太极康复器9套、样板区5套、双人坐蹬训练器5套;无标牌三位扭腰器8台。经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执法人员对标称:执行标准GB19272-2011 出厂日期2025年  江西鸿运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和无标牌体育器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王志刚作为见证人对检查情况签字,2025年12月1日梁同庆对以上检查情况补充签字确认。
2025年11月27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执行标准为GB19272-2024的体育器材进行抽样检验。
2025年12月1日、2026年1月6日梁同庆到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询问,称该批体育器材是11月初江西鸿运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按GB19272-2024标准生产,是工人疏忽把铭牌弄错了,部分产品铭牌标注了执行标准GB19272-2011,该批产品没有做过质量检测,不能提供检测报告。
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收到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体育器材检测报告,腰背按摩器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结构设计-基本要求(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外露管材末端)、头、颈卡夹(固定开口)、手及手指卡夹(活动部件与活动部件或固定管件之间的距离-b)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太极康复器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结构设计-基本要求(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外露管材末端)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漫步机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功能部件-脚踏面(主运动方向和易滑脱方向防滑脱的凸台或护板的长度)、功能部件-活动部件(摆动部件加速度的峰值)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双人浪板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结构设计-基本要求(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外露管材末端)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双人坐蹬训练器该样品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颈卡夹(其他开口)、功能部件-脚踏面(脚踏面防滑)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和梁同庆一同到库房对当事人被扣押的体育器材进行检查:腹肌板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双杠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结构设计-基本要求(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外露管材末端)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大转轮所检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结构设计-基本要求(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外露管材末端)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三位扭腰器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结构设计-基本要求(对于存在潜在风险的外露管材末端)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划船器项目中材料-耐腐蚀强化处理项目不符合GB 19272-2024 《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 通用要求》。执法人员拍照取证,梁同庆签字予以认可。
当事人未在产品上标有价格,无法直接计算违法经营额。执法人员随机选取三家体育用品企业,分别是定州创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定州凰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定州市鑫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选取其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定州创恩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位扭腰器320元,双人漫步机800元,双人坐蹬训练器500元,腰背按摩器400元,太极康复器310元,双人浪板360元,划船器300元,腹肌板300元,双杠300元,大转轮340元;定州市鑫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位扭腰器300元,双人漫步机770元,双人坐蹬训练器550元,腰背按摩器430元,太极康复器310元,双人浪板350元,划船器320元,腹肌板300元,双杠330元,大转轮370元;定州凰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三位扭腰器300元,双人漫步机780元,双人坐蹬训练器530元,腰背按摩器410元,太极康复器310元,双人浪板370元,划船器310元,腹肌板300元,双杠320元,大转轮330元。根据三家企业提供的销售价格,2025年11月份,以上体育用品的市场价格认定为,三位扭腰器306.67元,双人漫步机783.33元,双人坐蹬训练器526.67元,腰背按摩器413.33元,太极康复器310元,双人浪板360元,划船器310元,腹肌板300,双杠316.67元,大转轮346.67元。
根据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询问笔录,定州市峰驰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自2025年11月份开始,共生产三位扭腰器8台、双人漫步机15台、双人坐蹬训练器5台、大转轮5台、划船器10台、腹肌板10台、双杠10台、腰背按摩器10台、太极康复器10台(含太极揉推器1台)、双人浪板5台,尚未售出,被执法人员查获,以上体育器材的违法经营额34803.3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梁同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视频、梁同庆询问笔录、财务清单等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数量;
3.定州市鑫淼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产品报价单、财务清单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价格和违法经营额。
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及当事人确认的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照片证明其产品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者相关单位签字或盖章。
2026年1月2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2号),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涉案产品尚未出售,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较轻幅度;其在我市体育用品行业经中央电视台曝光集中整治后仍然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社会影响恶劣,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较重幅度。综合考虑建议按一般幅度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中太极康复器和太极揉推器是同一种产品不同的叫法,虽然太极揉推器铭牌标注执行标准GB19272-2011,太极按摩器铭牌标注执行标准GB19272-2024,其是同一时期按同种工艺生产的同一种产品,根据太极康复器检测报告,执法人员判定太极揉推器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建议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产品三位扭腰器8台、双人漫步机15台、双人坐蹬训练器5台、大转轮5台、划船器10台、腹肌板10台、双杠10台、腰背按摩器10台、太极康复器10台(含太极揉推器1台)、双人浪板5台。
2.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69606.72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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