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6〕2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21号
当事人:陈立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无
住所(住址):定州市砖路镇****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408*********
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陈立辉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加工羊蹄,当事人自述主要是对于采购的生羊蹄进行去毛然后进行销售。2026年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同时当事人提供了进销货台账,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进行核定。执法人员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待登记后从事经营活动。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于2025年4月1日开始,在定州市砖路镇清辛庄村以市场主体名义进行加工羊蹄活动。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进销售台账与询问情况,从当事人开始无照经营至查处时,当事人加工羊蹄,违法所得共计1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1月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定州市砖路镇清辛庄村以市场主体名义加工羊蹄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1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询问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加工羊蹄的详细情况;
证据三: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羊蹄购进台账及销售台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情况。
证据五: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设立登记的详细情况。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案件性质: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调查人员认为,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加工羊蹄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之规定,属于未经登记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加工羊蹄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本案不涉及自由裁量情况。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壹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473号,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帐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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