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6〕4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41号
当事人刘敏
住所(住址)定州市盛世豪庭4号楼-****
身份证号码: 130682********6987
联系电话:157****67111
接到举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到刘敏处进行核查。当事人家门口入口处摆放着6件未寄出的快递,现场打开包裹,其中4件为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各一盒,2件为衣物,未发现任何药品。现场查看当事人发布的朋友圈中介绍的化妆品图片,发现与实际查获的化妆品一致,名称分别为:欧莱雅滋润小蜜罐面霜(修护功效)、兰芝小蓝盾保湿补水精华(补水功效)、追幸兔滚轮颈霜(补水功效)和后水妍2件套盒(补水功效)。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录像、拍照。2025年12月15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有营业执照,但营业执照已丢失,一直未曾补办。执法人员经查询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名下有营业执照,名称:定州市觅糖冷饮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OELRWE62;登记日期:2020年3月5日。2025年9月,当事人在名为“熊宝4河南Ugg培育钻专场”的微信群内发布过一种名为“替西”的减肥针产品信息。因无人订购,故未采购、未销售该药品。经询问了解,这四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为进口普通化妆品。由于当事人只能提供部分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以当事人口述为准,欧莱雅滋润小蜜罐面霜销售价格140元/盒;兰芝小蓝盾保湿补水精华销售价格138元/盒;追幸兔滚轮颈霜销售价格158元/盒;后水妍2件套盒销售价格220元/盒。当事人共销售8490元(货值不足一万元),利润20%,违法所得为1698元。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12月15日,经主管局局长批准,对刘敏经营的四种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场送达了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强制〔2026〕3号(文书编号:NO.0001756),财物清单(文书编号:0000635)。2026年1月13日,因案情复杂,经主管局长批准,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定市监延强〔2026〕4号,NO.0000101)至2026年2月13日。
2026年2月13日,对扣押物品作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定市监解强〔2026〕5号(文书编号:NO.0000732),并交付给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刘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从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和身份信息。
2.现场笔录一份和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经过。
4.当事人朋友圈截屏及微信交易记录,证明涉案化妆品销售价格和违法所得。
5.中国国航首尔-北京的返程记录,证明当事人刚从国外回国。
6.快递单据复印件,证明经营进口未备案化妆品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字。
2026年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43号)。在法定时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销售进口普通化妆品,存在未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我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但是当事人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四)生产经营未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涉案产品风险性高的”的规定。当事人既具备一款从轻情节,又符合一款从重情节,因此我局决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4月)HEBMPA-C-3-03,参照《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情形》“四、一般处罚情节,不存在《规则》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四)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1倍以上7.9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四种化妆品:①欧莱雅滋润小蜜罐面霜一盒、②兰芝小蓝盾保湿补水精华一盒、③追幸兔滚轮颈霜一盒、④后水妍2件套盒一盒;
2.没收违法所得1698元;
3.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现行版施行日期:2021年7月15日)第七十二条内容,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科室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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