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 2026〕82 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 202682

当事人:定州源和饭店(董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1L30

住所(住址 定州市杨家庄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董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68219*******12

2026331,我局执法人员在定州市杨家庄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定州源和饭店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董波未取得健康证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签发了定市监责改【2026】4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当罚2026】28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警告处罚,限期七日内按规定改正。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定州市源和饭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董波仍未取得健康证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依法向其送达了询问通知书。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648,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在收到《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644直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及未取得健康证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对上述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3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定市监责改【2026】44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定市监当罚【2026】28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事实;

2.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笔录一份,询问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违法事实;

3.2026年4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违法行为的行为主体、事实行为发生地、违法事实;

4.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分别有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6416,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市监罚告【202680《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即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二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第三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实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元),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5000元,共处罚款壹万(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4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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