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市监处罚〔2026〕81号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81号
当事人:定州市粉十方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K5XGND4U
经营者:刘娜
身份证号码:132421************
联系电话:182********
经营地址:定州市北城区崇文街35-2号
2026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李向武、付玉亮在对定州市粉十方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台重油渍,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6〕45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4月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保持食品加工环境清洁。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6年4月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本案由李向武、付玉亮(执法证号:03000130162、03330030017)承办。该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的操作台重油渍,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2026年3月27日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认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者身份信息;
2. 现场检查笔录2份(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9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 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2026年4月10日),证明当事人违法过程事实情况;
4. 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2份(2026年3月27日、2026年4月9日),证明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及逾期未改正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经营者签名认可。
我局于2026年4月1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8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操作台重油渍,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属于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一般,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印发)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不符合从轻也不符合从重情节,建议对当事人实施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冀市监规〔2025〕5号,2025年11月4日印发)第四条:“拒不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进行处罚。
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账户名称:定州市财政局)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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