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87号
当事人:黄铁军
住所(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清风店镇清风店北街303号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
2026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6〕1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行为。2026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2026年3月5日开始从事食品加工服务,只生产肉制品焖子,2026年3月5日在市场购买猪肉820斤,购买淀粉1680斤,有购买票据,在村流动集市摊点上购买了葱、蒜、食盐等调料若干,未留存票据等记录,将以上所有原料加工成肉制品焖子2539斤,该种焖子销售为7元每斤。从2026年3月5日开始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所制作的焖子全部售出没有剩余,总计销售额为17773元。当事人生产焖子的成本为购买猪肉840斤,每斤6.8元,购买淀粉1680斤,每斤4.2元,葱、蒜、食盐调料成本没有票据,经当事人自述成本每斤大约5.02元,总计成本12768元,即违法所得17773-12768 =5005元,当事人制作焖子随产随销,生产的焖子、生产所用食品原料均无剩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5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二:2026年3月1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事实;
证据三:2026年3月1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情况及违法所得;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未取得过营业执照。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服务的行为。
由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加工服务,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属于可以进行较轻处罚的情形,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情节,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施行较轻幅度的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裁量基准,罚款区间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5005元,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