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88号
当事人:定州渠家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CWTDJP7U
经营地址: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定州市庞村镇西坂新村北门商铺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渠红广
身份证件号码:130682************
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定州渠家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却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在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经查,2026年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却从事餐饮服务。执法人员现场送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6〕65号,并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仍在从事餐饮服务。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且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拒不改正,仍未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从2026年2月12日开始,在其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至案发时,分别购进猪头肉130斤、每斤28元、花费3640元;肘子71斤、每斤40元、花费2840元;护心肉70斤、每斤38元、花费2660元;肥肠50斤、每斤43元、花费2150元;猪蹄21斤、每斤30元,花费630元;猪尾巴32斤、每斤50元、花费1600元,总共花费13520元。分别销售价格,猪头肉130斤、每斤38元、销售金额4940、每斤猪头肉盈利10元、共盈利1300元;肘子71斤、每斤50元、销售金额3550元、每斤肘子盈利10元、销售金额3550元、共盈利710元;护心肉70斤、每斤48元、销售金额3360元、每斤护心肉盈利10元、共盈利700元;肥肠50斤、每斤43元、销售金额2750元、每斤肥肠盈利12元、共盈利600元;猪蹄21斤、每斤40元、销售金额840元、每斤盈利10元、共盈利210元;猪尾巴32斤、每斤65元、销售金额2080元、每斤盈利15元、共盈利480元;总销售金额17520元。17520-13520=4000,当事人利润合计4000元。由于当事人为个体经营,建立台账,经营所获利润以当事人台账为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活动。
2.现场笔录2,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拒不改正仍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得。
2026年4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9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或申辩 。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构成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取得食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决定处罚如下:
1.罚款1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