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市监处罚〔2026〕92号
当事人: 定州市飞圣快餐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2MAC8TWXB14 住所(住址):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水利宾馆对面胡同100米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唐义飞
身份证号码: 130***
2026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外卖平台名称为“1103烤肉拌饭(定州店)”的实际经营主体定州市飞圣快餐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快餐店操作台墙面油污堆积,清洁维护不到位,油炸锅油污附着严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下达《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6〕31号,要求其立即改正,清理操作台和油炸锅油污,按规定保持食品加工环境清洁。
2026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厨房内清洗池清洁维护不到位,垃圾桶与食材混放存在交叉污染风险,炖锅放置处墙面油垢堆积,食品加工环境卫生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同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明:外卖平台名称为“1103烤肉拌饭(定州店)”的实际经营主体定州市飞圣快餐店在经营活动中一直存在操作台油污堆积、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6年3月26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和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墙面油污堆积,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2026年4月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至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查处之日,仍未依法改正,存在操作台油污堆积,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2026年4月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操作台油污堆积,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详细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复印件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定市监责改〔2026〕31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外卖平台店铺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外卖平台以“1103烤肉拌饭(定州店)”名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事实。
以上证据分别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6年4月22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定市监罚告〔2026〕8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操作台油污堆积,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属于加工食品环境不清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一般,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既不符合从轻也不符合从重情节,对当事人可以实施一般行政处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一般适用情形的裁量基准,罚款区间为:“拒不改正的,处八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条第(五)项,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收款人名称:定州市财政局,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罚没许可证号:05040060)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