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20日 信息来源: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字体:
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河北省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及《定州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规范(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策法规科负责我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办理工作的受理、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二、下列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受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2、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3、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4、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5、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投诉举报事项符合前款规定的受理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下列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
1、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2、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3、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4、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四、政策法规科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转交相关业务科室办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五、我单位办理市委市政府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上报。
六、政策法规科直接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的业务科室及相关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业务科室及相关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七、业务科室承办投诉举报后,由主管领导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调查人员与投诉举报事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八、责任科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我局主要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九、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业务科室应及时上报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十、业务科室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十一、业务科室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在办理投诉举报中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我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设置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信箱及公开举报电话。
定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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