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行为的行政处罚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受理、立案、调查、听证、下达处罚决定。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代码: 301002)
三、办理依据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和权限。定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对违反清真食品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内容。对违反《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行为的行政处罚。
(三)处罚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五、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六、处罚标准
(一)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年营业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3000元罚款;
2、年营业额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处4000元罚款;
3、年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处5000元罚款。
(二)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罚款。
(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 000元罚款;
2、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3、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1000元罚款;
4、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5、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1万元罚款。
(四)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品价值1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2、产品价值超过1万元至5万元的,处8000元罚款;
3、产品价值超过5万元的,处1万元罚款。
(五)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500元罚款;
2、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800元罚款;
3、在全市造成影响的,处1 000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产量在1 000公斤以内的,处1 000元罚款;
2、产量超过1 000公斤至5000公斤的,处3000元罚款;
3、产量超过5000公斤的,处5000元罚款。
(七)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1、收费、敛财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收费、敛财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收费、敛财超过2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八)非宗教团体和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并处罚款:
1、受捐在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2、受捐超过5000至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3、受捐超过1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七、处罚程序
(一)基本程序。发现违法事实→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意见→处罚前告知→处罚意见报厅主管领导审批→作出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一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二)简易程序。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作出警告或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 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重大行政处罚审核。处1 0000元以上罚款、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局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在作出决定须经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
八、被处罚对象的权利
被处罚对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被处罚对象对实施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接收、咨询和监督
(一)接收和咨询。窗口或信函接收和咨询:定州市统战部民族工作科
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1号政府大院西侧楼一层民族工作科
(二)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三)监督电话。0312—25874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