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民族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2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法定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第一责任层级
1 对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监督检查 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及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尊重和依法保障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使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县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 县级 县级
备注 年度行政检查频次总上限2次是指民族事务领域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次数最多为2次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