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气象局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免罚情形

适用条件

1

对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处罚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一)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二)逾期未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2

对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处罚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照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者造成一定影响的。”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违免罚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3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或者使用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加强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监督管理。禁止使用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五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处罚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5

对境内机构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2.《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三)超出备案范围进行气候资源探测的;(四)未按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候资源探测资料的。

轻微不罚

1.违法行为轻微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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