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街道罚决〔2024〕01-001号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西街道罚决202401-001
当事人:杨志军               身份证号码:13240119XXXXXXX0611
住  所:定州市西城区奇连屯村X排XX号
根据市监控视频发现本机关于202424日对你乱扔烟头引燃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4231810分左右,在奇连屯村北垃圾坑因乱扔烟头对秸秆进行了引燃。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的规定。有关事实
1.询问笔录证明了违法主体和事实;
2.现场勘笔录证明了违法现场位置及现场情况
3.现场照片证明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4.影像等证明材料证明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
你在奇连屯村北垃圾坑因乱扔烟头对秸秆进行了引燃,污染严重。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规定定州市西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第六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元(伍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开户行: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9
202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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