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北街道办罚决〔2024〕04号
当事人: 白立辉 电话:15333263XXX
身份证号:132439196708XXXX13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XXXXXX村 35号
根据2024年11月2日上午,定州市宝塔花园社区环保巡逻员电话通知反映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日对你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因店铺开业图吉利,于2024年11月2日上午,在定州市宝塔花园小区门口北侧路东底商博轩定制门窗店门口外便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当时燃放了红色鞭炮。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马志刚(执法证号:03000196023)、安瑞梅(执法证号:03000196025)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年11月2日,对燃放烟花爆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经现场检查勘验,燃放烟花爆竹位置在定州市宝塔花园小区门口北侧路东底商博轩定制门窗店门口外便道上,燃放现场地面留有少量燃放后的烟花爆竹炮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是红色鞭炮。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燃放行为已结束,燃放状态已消除,白立辉已对燃放现场进行了清理打扫。现场检查时,白立辉在现场,博轩定制门窗店门口外摆有花篮,悬挂条幅,台阶铺有地毯,此店今日开业,执法人员对白立辉进行了教育并宣讲政策。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和相机并进行拍照取证。2024年11月2日,对白立辉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2024年11月3日,对白立辉制作了询问笔录。2024年11月4日,对XXXXXXX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两份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对燃放烟花爆竹现场的检查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燃放烟花爆竹后现场的情况)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等现场实时记录情况)5.监控视频截图(确定了案件线索来源及即将点燃烟花爆竹时现场情况)6.定州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站公布的《定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确定了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全市全面禁止燃放各类烟花爆竹)等证据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4年11月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北街道办罚告〔2024〕0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本人自愿放弃,并于2024年11月6日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
白立辉燃放烟花爆竹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燃放行为已停止结束,违法行为已终结,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教育及宣讲政策。由于违法行为已停止、终结,所以未对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白立辉于2024年11月2日上午,在定州市宝塔花园小区门口北侧路东底商博轩定制门窗店门口外便道上燃放烟花爆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此行为更是发生在定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即橙色应急响应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即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定气防[2024]47号和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二级即橙色应急响应的通知定气防[2024]52号,规定了启动和解除定州市重污染天气二级即橙色应急响应的时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白立辉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户名:定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097号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