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北街道办罚决〔2025〕03号
当事人: 田庆柱
电话:1863126XXXX
身份证号:130682197XXXX60335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街道XXXX
根据2025年4月14日下午,东关社区环保巡逻员电话提供问题线索(东关社区东定安路北侧发现露天焚烧)。本机关于2025年4月15日对你在定州市北城区街道东关社区东定安路北,福利院东侧地内露天焚烧杂草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4月14日下午,在定州市北城区街道东关社区东定安路北,福利院东侧地内点燃塑料袋,引燃了杂草、垃圾等,造成露天焚烧。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马志刚(执法证号:03000196023)、杨云淞(执法证号:03330096010)为该案件承办人。2025年4月14日,对焚烧杂草等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经现场检查勘验,露天焚烧点一处,位置在东关社区东定安路北,福利院东侧。焚烧物质为杂草、垃圾等,焚烧面积约30平方米左右。执法队人员到达现场时焚烧火点未被彻底扑灭,过火痕迹未处理,当事人的焚烧行为已停止,焚烧状态未消除,现场还在冒着浓烟。消防队正对隐藏的余火进行专业灭火,于18时30分成功将明火扑灭。东关社区安排1辆铲车于18时50分左右到达焚烧现场,在消防人员的指挥下,推开着火区域表层,方便消防人员进一步浇灭隐藏火源,确保无复燃隐患。现场检查时,东关社区两委干部多人在现场,点火人已离开现场。现场检查勘验时,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记录仪和相机进行拍照取证。2025年4月15日对当事人田庆柱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据。2025年4月17日,对当事人田庆柱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露天焚烧)。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对露天焚烧杂草等现场的检查情况)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露天焚烧杂草等后现场的现状)4.影像(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检查勘验及下达法律文书等现场实时记录情况)5.线索来源监控视频及截图(确定了案件线索来源及露天现场焚烧时实况)等证据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5年4月22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陈述申辩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北街道办罚告〔2025〕0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自愿放弃,于2025年4月22日填写了《放弃权利申请书》)。
田庆柱露天焚烧杂草等,北城区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田庆柱已停止焚烧行为,此行为不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所以未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田庆柱露天焚烧杂草等,情节严重,产生烟尘污染重,焚烧物占地面积大,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田庆柱人民币1500(壹仟伍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北侧,贡院广场37号楼),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户名:定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5040097号
定州市北城区街道办事处
202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