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3〕-11-00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5月1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3〕-11-003号
 
当事人情况:侯自红、身份证号:132401XXXXXXXX1999、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XXX号、联系电话:136XXXX5406。  
根据 上级交办本机关于 2023 年 3 月 4日对你(单位)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村西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3年3月1日,在未取得采矿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村西非法采砂。
经现场勘查:新合庄村村民侯自红违法采砂位置位于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村西,东至地、南至地、西至地、北至道。现场有坑一个,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成不规则形状,坑内有垃圾。
2023年4月10日,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新合庄村村西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中结论为“砂坑储量:19.48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细沙”。
2023年4月24日,定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定价认字(2023)第041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仟贰佰捌拾陆元整。(¥:1286)”。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5.影像资料6.《定州市新合庄村村西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7.《价格认定结论书》。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3427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侯自红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侯自红违法所得1286元(壹仟贰佰捌拾陆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643元(陆佰肆拾叁元)整,合计金额1929元(壹仟玖佰贰拾玖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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