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3〕-11-001-03号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9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3-11-001-03
 
当事人:耿文利、身份证号:13068219XXXXXX0613、住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新合庄村XXX号、联系电话:135XXXX8999。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2127日对吴中社、张朋、耿文利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村北非法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吴中社、张朋、耿文利于2022年12月4日晚23时左右,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村北非法采砂,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执法人员高建民、陈永晔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查:新合庄村村民吴中社、张朋、耿文利违法采砂位置位于长安路街道新合庄村村北,现场有一个土堆和一个坑。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东西长25米,南北宽18米,深约4.5米,约2025立方米。具体采储量和砂土类别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验结论。2022年12月30日,河北永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定州市新合庄村北公墓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中结论为“采砂方量为:418立方米;砂土类别为:建筑用细砂”。2023年2月27日定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定价认字(2023)第010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贰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24140元)”。
本机关认为吴中社、张朋、耿文利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影像资料5、《定州市新合庄村北公墓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实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
2023年1月3日,我街道办事处给吴中社、张朋、耿文利分别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长安办责改通〔2023〕-11-001-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长安办责改通〔2023〕-11-001-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长安办责改通〔2023〕-11-001-3号,在2023年1月11日复查时,采砂现场未整改。
街道办事处202332日依法对吴中社、张朋、耿文利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吴中社、张朋、耿文利与当日提交了《履行/放弃权利申请书》,向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条第一款《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吴中社、张朋、耿文利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吴中社、张朋、耿文利违法所得24140元(贰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罚款12070元(壹万贰仟零柒拾元)整,合计金额36210元(叁万陆仟贰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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