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4〕-11-005号
当事人:侯瑞宁、身份证号:130682198606XXXXXX、住址: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北宫城村X队XX号、联系方式:159302XXXXX。
根据群众举报,2024年11月1日,本机关于对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北宫城村南、电厂路路南有人建设的平房及围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08年3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北宫城村南、电厂路路南占地建平房及围墙(占地用途:做门窗,2024年10月占地用途为体育用品制造),于2009年9月完工投入使用。经定州市测绘队测绘,测量结论为:侯瑞宁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北宫城村南、电厂路路南建设的平房及围墙的占地面积为655.04平方米,合0.9826亩。占地用途:做门窗,2024年10月占地用途为体育用品制造。建设程度:已建好。定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权登记科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出具的证明,对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定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该地块地类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6.地类及规划说明 7.测绘图8.卫星影像图片9.影像资料 。
我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年11月21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街道办事处提出陈诉、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侯瑞宁退还非法占用的655.04平方米,(合0.9826亩)土地。
2.处以侯瑞宁非法占用655.04平方米,(合0.9826亩)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9651.2元(大写: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壹圆贰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