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4〕-11-002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7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4〕-11-002
 
当事人情况:李海锋、身份证号:410822199001XXXXXX、住址: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赵村、联系方式:18231XXXXXX。  
群众举报本机关于2024927你(单位)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赵村村北采砂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27日,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赵村村北非法采砂,违法程度一般,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一般。
执法人员陈永晔、徐玉民进入现场用照相机照相取证。经现场勘测:采砂位置位于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赵村村北,东至地、南至地、西至道、北至地。现场有坑一个,坑的上面是土层,下面是砂层,该坑成不规则形状。具体采储量和砂土类别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运用科技手段作出勘验结论。
2024年10月12日,我街道办事处对李海锋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定长安办责(限)改通〔2024〕-11-002号,于2024年10月18日复查时,采砂现场未整改。
2024年10月17日,定州纵横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赵村村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项目报告》中结论为“经储量测算该砂坑中细砂采储量为258.65m³ ”。
2024年11月21日,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定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定发改认定案(2024)8号,价格认定结论为:“价格认定标的于2024年9月27日的市场销售价格为人民币:壹万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整。(¥:19399.00)”。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有以下证据1.《询问笔录》2《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照片4.影像资料5.《定州市长安路街道赵村村北砂坑矿产资源采储量核查项目报告》6.价格认定结论书。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4121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李海锋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李海锋违法所得19399元(壹万玖仟叁佰玖拾玖元)整,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三十罚款5819.7元(伍仟捌佰壹拾玖元柒角),合计金额25218.7元(贰万伍仟贰佰壹拾捌元柒角)。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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