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长安办罚决〔2026〕-01-005号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0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长安办罚决〔2026〕-01-005
 
当事人情况:任红占、男、身份证号132401197305XXXXXX、住所:河北省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塔宣村XX号、电话13930XXXXXX。
2026年2月28日,本机关于对你(单位)点燃自家责任田里的树叶、枯草致使露天焚烧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违法事实:2026年2月28日,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塔宣村西南有一处着火点,造成社会影响。经调查询问,该火点为塔宣村村民任红占点燃自家责任田里的树叶、枯草致使露天焚烧。我单位执法人员徐玉民、张硕于当日进入现场用照相机拍照取证,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约11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五十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 2.《检查(勘验)笔录》 3.现场照片 4.影像证据证明
街道办事处已于20263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于当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八十七的规定、参照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第11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任红占处以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11
定州市长安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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