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清镇罚决【2023】001号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0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当事人:郑大建

  所:定州市清风店镇***号

根据平台信息推送,本机关于2023年2月1日对你在定州市清风店镇南街村南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3年2月1日,在定州市清风店镇南街村南露天焚烧落叶枯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20平方米。

我单位高峰(执法证号:03000197068)、卢建发(执法证号:03000197067)为该案件承办人,2023年2月1日,对当事人郑大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郑大建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火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定州市清风店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现场焚烧枯草被及时扑灭,即违法行为已改正,本机关拟对郑大建(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贰仟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清风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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