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庞村 罚决〔2023〕 01-001 号
当事人: 范*云
根据 上级部门推送 ,本机关于 2023 年 10 月 7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杂草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3年10月7日上午11时30分,在大西丈村西露天焚烧杂草,产生烟尘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有 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检查勘验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镇已于2023年 10月 13日依法对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现依照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条:“(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露天焚烧杂草的违法行为;
2.罚款贰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罚款缴至 庞村镇政府办公室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 或 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向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6
定州市庞村镇人民政府
2023年 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