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路 罚决〔2021〕 -004 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路 罚决2021 -004
当事人: 胡保龙
根据    巡查发现   本机关于  2021  2 22 日对你(单位)    临街露天烧烤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于2021年2月22日,在清辛庄村东大街“大保小吃店”外露天烧烤,产生烟尘污染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关事实 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等证据证明 多次劝阻未积极配合执法,情节恶劣  依照  《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和定州市乡镇和街道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临街露天烧烤违法行为;
2罚款数罚款壹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罚款缴至 砖路镇政府办公室开具的“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      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定州市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1年223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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