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罚决字:〔2021〕-018号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决字:2021-018
 
当事人:  张云英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630日对你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6月30日17时05分左右,在西冯村西自家门口露天焚烧秸秆,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1平方米,至2021年6月30日17点10分,焚烧点被扑灭
我单位邓强(执法证号:02740205911)、尹海涛(执法证号:02740207186)为该案件承办人,2021年6月30日,进行了现场勘验,2021年7月1日对当事人张云英制作了询问笔录。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张云英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但产生烟尘较大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
有关事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勘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
根据砖路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但产生烟尘较重,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235002011001517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20号
 
 
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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