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1〕-021号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1-021

当事人:张** 

根据   上级交办       本机关于 2021   11  16 日对你(单位)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 2021年11月16日12时00分左右,在自家门口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气防[2021]136号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有关事实 1.当事人户口本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勘笔录4.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依据定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定气防[2021]136号和《砖路镇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条的规定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贰仟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沧州银行定州市营业部(地址:定州市中山西路),账号沧州银行“定州市财政局”二维码扫描支付。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行政机关名称(印章)

2021 11  19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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