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砖 罚决〔2025〕-001号
当事人:马** 性别:女
住址:砖路镇北古山村 身份证: 132439**********06
根据 举报 ,本机关于 2025 年 4 月 11 日对你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18年,以非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私自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有关事实有: 1.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勘测笔录4.影像资料5.村委会说明6.协议书复印件7.宅基地清理登记表等 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正)第七十八条、《砖路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2025版)第13项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马**退还非法占用的233.4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的233.4平方米土地上的房屋。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 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20
定州市砖路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