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子罚决[2022]001号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定子罚字〔2022〕001号

 

被调查人:定州市子位镇寺底村杜志欣、身份证号:1324XXXXXXXXXX2730、男、62岁,住址:河北省定州市子位镇寺底村

经查:2022年9月18日,杜志欣在未取得取土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子位镇镇寺底村村北非法取土。经现场勘查:违法取土处于子位镇寺底村村北,坑长40米,宽8米,深约40厘米。

定州市子位镇寺底村杜志欣在未取得取土权的情况下擅自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土地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土地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土地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取土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取土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外。国家保护国土资源权不受侵犯,保障土地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取土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违法现场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弄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身份证复印件3.询问笔录4.现场勘测笔录5.违法现场照片6.其他证明材料。

我镇已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对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镇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弄田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理意见如下:

1、责令定州市子位镇寺底村杜志欣停止违法行为。

2、并处违法开垦费的2倍罚款9000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本决定,并将上述罚款款项缴入定州市财政局指定银行账号,(开户银行: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帐号:

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处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之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韩娟赵震

:0312)2667391

:定州市子位镇人民政府

 

定州市子位镇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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