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子罚决[2022]002号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子罚决〔2022〕002号

 

当事人: 许占兴 身份证号码:1324**********2719

  所:定州市子位镇东内堡村

根据上级交办(平台推送),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8日对你露天焚烧树叶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2年11月18日下午2时左右,在该村村西点燃树叶杂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1平方米。

我单位韩娟(执法证号:03000197006)、赵震(执法证号:03000197009 )为该案件承办人,我单位于20221118日,对当事人许占兴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询问,许占兴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之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2111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子位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许占兴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0166610805051554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099号 

 

定州市子位镇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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