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25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邢邑镇人民政府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依职责按照本制度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采取一定方式,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依法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结果等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条的规定,依职责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目录清单,按照行政执法信息的内容分类审查并完成公示。

第六条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行政执法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一)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信息;

(二)本镇管理的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信息;

(三)镇政府权责清单;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

(五)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佩戴执法标志或者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并告知说明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

(二)服务窗口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

(三)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及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示:

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主动公开许可决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涉及的行政相对人名称、许可决定文号、审批结果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十四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当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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