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东旺镇罚决[2022]-01-002号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4日 信息来源: 字体:
东旺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东旺镇 罚决202201-002
当事人:钮占 身份证号码:132439********5730   
住  所:定州市东旺镇姜钮庄村 电话135********
根据   秸秆禁烧遥感监控   本机关于 2022  4  21日对你
 2021年4月18日下午在地里焚烧秸秆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 你于202241817时左右,在姜钮庄村南自家地里焚烧秸秆、塑料袋,经现场勘验:着火点3处,焚烧面积约为3平方米。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有关事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等证据证明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定州市东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钮占平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路),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  定州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保定市莲池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8
 
东旺镇人民政府
202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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