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定东旺罚决[2024]-002号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13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旺罚决[2024]-002
 
当事人: 刘*   电话:17***********                          
住所:定州市东旺史村                             
根据2024125日禁烧监控平台信息推送违法线索,本机关于2024125日对你于2024125日露天焚烧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412515:50分左右,在史村村北焚烧枯草、秸秆刘*于当日16:30分左右将焚烧点扑灭,并对着火点的过火痕迹进行了处理。    
我单位执法工作人员杨淑梅(执法证号:03330097002)、邓琛(执法证号:03000197146)为该案件承办人。2024125日,案件承办人对焚烧现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并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据经现场检查勘验:在定州市东旺镇史村北,经度为115度11分59.44秒,纬度为38度29分3.44秒。焚烧面积约为1平方米,过火痕迹已处理,焚烧物质为枯草、秸秆。2024126日,对刘*制作了询问笔录。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枯草、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属违法行为(露天焚烧)。
有关事实有:
1.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当事人主体及违法事实
2.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焚烧现场的具体情况
3.现场照片证据确定了检查焚烧现场的事实
4.监控平台推送照片截屏(确定了案件线索来源及现场焚烧情况)等证明材料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为确定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本机关已于20241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并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定东旺罚告[2024]-002。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当事人自愿放弃)。
刘*露天焚烧枯草、秸秆生烟尘污染刘*露天焚烧秸秆、枯草产生烟尘污染较轻,刘*露天焚烧枯草占地面积1平米以下,产生烟尘较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且配合执法检查,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                                       
现依据《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草、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定州市东旺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刘*人民币500元伍佰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1666108050000235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定州市东旺镇人民政府
202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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