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镇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法律顾问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镇法律顾问提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

(一)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50000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

(三)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五条 镇法律顾问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

第六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

)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3.未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

4.事实认定清楚

5.证据合法充分

6.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7.适用裁量基准适当

8.程序合法

9.行政执法文书完备、规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改正的意见

1.事实认定、证据程序有瑕疵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

3.适用裁量基准不当

4.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重新调查、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

2.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

3.事实认定不清

4.主要证据不足

5.违反法定程序

(四)超出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意见

(五)其他意见或者建议。

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法律顾问负责人签字。

第九条 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律顾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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