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东亭罚决〔2025〕-005号
当事人:张x宾身份证号码:130682xxxxxxxx5436 住所:定州市东亭镇元光村
本机关于2025年3月22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3月22日14点57分左右,在东亭镇元光村村西自家地里点燃杂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5平方米,至2025年3月22日15时10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张晓冬(执法证号: 03000197016 )、谢羚(执法证号: 03000197017 )为该案件承办人。2025年3月22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3月22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张x宾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3月22日调查终结。张x宾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3月2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定州市东亭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十一条之规定。张x宾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首次实施违反行为,擅自离开,拒绝配合,焚烧面积约为5平方米。现对张x宾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张x宾处以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保定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东路),账号:13060740801201120000506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7
定州市东亭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