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 所:定州市大鹿庄乡大鹿庄村
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于9月17日对你未经许可在唐河河道内采沙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1年9月17日凌晨,在大鹿庄乡东丈村段,唐河河道内非法采砂,形成长方形沙坑,对河道造成破坏,经现场勘查,采砂点位于大鹿庄乡东丈村唐河河道内,砂坑长9米,宽5米,深1米,采砂45立方米。2021年9月23日鹿建成已按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改正内容将采沙坑回填恢复原状,整改到位。
陈强(执法证号:02740207176)、董小妹(执法证号:02740205922)为该案件承办人,2021年9月17日,对你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同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你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采砂许可应当载明开采的地点、期限、范围、深度、开采总量、作业方式、河道整治等事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
以上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4.现场照片5.采沙现场整改后照片等证明材料
根据《河北省河湖保护和治理条例》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修复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开采砂石价值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你未经许可在唐河河道内采沙共计45立方,获得非法收入2925元。2021年9月23日你已按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改正内容将采沙坑回填恢复原状,整改到位,虽然你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但行为恶劣,影响极坏,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参照现定州市沙料市场面沙价格每立方60元-65元价格,按65元每立方予以处罚,处罚决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925元整。
二、并处违法开采砂45立方,每立方65元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117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我单位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定州市财政局汇缴结算户,账号:130001666108050515548,开户行: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定罚证字第05040102号
定州市大鹿庄乡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