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大鹿庄乡罚决〔2021〕-01-006号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2日 信息来源: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定大鹿庄乡罚决〔2021〕-01-006

 

当事人: 陈立永 身份证号码:13240**********338  

 所:定州市大鹿庄乡鹿庄村

上级交办(平台推送),本机关于2021年1220日对你露天焚烧杂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1年1220早上710分左右,在大鹿庄村北曲港高速涵洞边坡处点燃杂草,经现场勘验:着火点一处,焚烧面积约为0.5平方米。

我单位陈强(执法证号:03000197205)、董小妹(执法证号:03000197206 )为该案件承办人,我单位于2021年1222日,对当事人陈立永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进行了现场勘验。经调查询问,陈立永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

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

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

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定州市大鹿庄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二条:“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陈立永500元(伍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0166610805051554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2

 

定州市大鹿庄乡人民政府

2022 16

 

 

关于本站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定州市人民政府
网站标识码:1306820002
冀ICP备07026536号   冀公网安备 130682020000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