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大鹿庄罚决〔2025〕-002号
当事人:李建身份证号码:13240119********58 住所:大鹿庄镇大渡河村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6日对你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于2025年11月26日17点05分左右,在大鹿庄镇大渡河村村西北个人承包地里点燃枯草。经现场勘验,焚烧面积约为2平方米左右,至2025年11月25日17时15分左右,焚烧点被扑灭。我单位周主聪(执法证号: 03000197204 )、董小妹(执法证号: 03000197206 )为该案件承办人。2025年11月26日进行了现场勘验制作了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11月28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李建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年11月28日调查终结。李建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有关事实有:
1.当事人身份证明,确定违法当事人主体;2.询问笔录,确定了违法事实;
3.检查(勘验)笔录,确定了违法现场位置;4.现场照片,确定了起火并产生了烟雾的事实;5.影像等证明材料,确定了调查、取证、现场勘验等现场记录情况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依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定州市大鹿庄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十一条之规定。李建在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过程中,焚烧面积约为2平方米,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情况,并主动向执法机关交代违法行为。现对李建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李建处以500元(伍佰元)整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定州支行(地址:定州市中山中路),账号:130001666108050515548。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定州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40102
定州市大鹿庄镇人民政府(乡代章)
2025年12月8日